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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家長,您好:

您是否發現您的小孩很聰明且很努力、很有意願學習,但有些學習內容就是一直記不住,學不好,如您經觀察孩子的學習狀況,並排除孩子感官障礙、智能障礙、動機不足或教學不當導致的學習不利等因素,您孩子的學習成果仍不佳,其就有可能是學習障礙者,需要接受進一步鑑定確認。以下所提供各項說明,希望能使您對「學習障礙」的意義及特徵能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如貴子弟有疑似特徵,而家長欲申請此項鑑定,亦可藉由說明了解如何準備相關資料,以利節省家長的準備時間,謝謝!

 

一、學習障礙之定義及鑑定標準: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九條的定義:

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二、學習障礙鑑定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國小2年級至國中8年級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上述【學習障礙定義及鑑定標準】特徵者。

(二)設籍本縣國小1年級之在學學生,於學前階段已領有發展遲緩或醫療診斷書,並經補救教學顯無成效者。

(三)設籍本縣國中9年級之在學學生,原則上不受理鑑定,惟業經學校長期輔導無效並明顯有學習障礙特徵,經專案申請同意者。

(四) 100學年度未通過本縣學習障礙學生鑑定者,原則上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惟經教師輔導觀察仍符合學習障礙特徵者,請重新完成相關篩檢測驗,並檢附佐證資料(如未訂正之作業或考卷、作品、輔導   記錄等足證其障礙之資料)或個案報告連同公文(敘明申覆原因)向鑑輔會申請申覆。

三、備註:

(一)本縣學習障礙學生鑑定工作,每年以辦理兩次為原則,為維護學生鑑定相關權益,請各家長確實依鑑定工作規定期限向學生就讀學校提出鑑定申請事宜。

(二)家長如有意願提出鑑定申請,請多與學校輔導室溝通,以利充分瞭解本次鑑定相關事宜。


101學年度學習障愛與情緒障礙鑑定申請鑑定,

將於9月內進行作業。有特殊需求服務學生的家長或是老師們,

可向輔導室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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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ihuresource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